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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 晨光新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内容摘要
发布日期:2024-12-20 15:19    点击次数:81

(原标题:晨光新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3.969万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新材”)于 2024年 11月 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1年 10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 2021年 10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3. 2021年 10月 30日至 2021年 11月 10日,公司通过内部 OA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 11月 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1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48名变更为 46名,授予数量由 91.00万股调整为 84.00万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21年 12月 14日办理完成,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共计 3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44人,实际授予数量81.0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在 2021年 12月 16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7. 2022年 12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8. 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41.12万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2年 12月 16日。公司在 2022年 12月 13日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9. 2023年 11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上议案均已经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10. 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37.011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 12月 14日。公司在 2023年 12月 9日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11. 由于 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112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年1月 30日注销完成。详见公司 2024年 1月 26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12.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2024年 11月 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年 12月 14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 12月 13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第一次解除限售: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40% - 第二次解除限售: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30% - 第三次解除限售: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30%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21-2023年度公司累积营业收入不低于44.00亿元;或2021-2023年度公司累积净利润不低于11.80亿元。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外,本次解除限售的36名激励对象年度OKR绩效得分均≥7.5,本期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1。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 关于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变动的说明: - 公司于 2022年 6月 8日实施完成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4,8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2,405,000元,转增55,443,0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 81.00万股相应增加调整为 105.30万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调整为 42.12万股,并于 2022年 12月 16日上市流通,剩余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18万股。 - 公司于 2023年 6月 2日实施完成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0,25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6,101,200元(含税),转增 72,075,9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12,328,9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3.18万股调整为 82.134万股。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40名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37.011万股,于 2023年 12月 14日上市流通;由于 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112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年 1月 30日注销完成,剩余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011万股。 -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042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尚在回购注销中。 2. 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情况 - 解除限售数量:33.96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1%。 - 解除限售人数:36名。 - 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6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113.23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33.969万股,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30%。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晨光新材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4年 12月 14日至 2025年 12月 13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晨光新材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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